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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意见书 您于 2025年3月3日通过国家信访局提交了信访诉求,信访件编号:WT4400002025030484473,您提出以下诉求:欧姆龙电子部件(深圳)有限公司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。我局于2025年3月6日出具了《受理告知书》。收到您的诉求后,我单位立即进行了研究,现将处理情况反馈如下: 一、处理经过及沟通情况 我局于2025年3月6日与您电话沟通,向您解释了社保追缴相关政策及要求提供的材料,在沟通过程中您表示实际诉求为:要求欧姆龙电子部件(深圳)有限公司足额为您缴纳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。我局于当日联系用人单位,用人单位表示同意为您补缴差额。 二、处理意见 关于投诉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。经督促,该单位已为您足额补缴2023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。关于举报问题,我局已告知请您提供相关证据线索材料,我局将根据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情况开展调查。按照相关规定,您的诉求现已经处理完毕。感谢您对我市社保工作的支持。如您对上述处理情况仍有疑问,请与我单位联系,咨询电话:……。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14日
有些地方明确规定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施行后在单位就业的劳动者,单位就业期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,允许补缴劳动关系存续时段的养老保险费,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1996年1月1日。 对于此类情形的社保补缴,无追诉期限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施行后实际缴费基数不实,在缴费所属期2年追溯期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稽核发现的,允许补缴基数差额,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 2011年7月1日;超过2年追溯期申请或稽核的,不允许补缴基数差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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